工程总承包是指业主与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承包商或联合体签订施工项目总承包管理协议,由施工部承包管理方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的发包模式。 其特点是 1、工程造价特点: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即可进行部分施工招标,确定相应的合同价,分包合同价比较准确;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招标只确定总包管理费,无合同总造价,故合同总造成价是业主的一种风险;如果业主与分包商签约,还加大了业主的风险。 2、工期进度特点: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不依赖于施工图纸出齐,可以就分包项目提前招标、开工、缩短建设周期。 3、质量控制特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负责分包项目的质量控制;各分包合同交界面的协调控制也由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负责,由此减轻业主工作量和管理负担。 4、合同管理特点:如果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工作都由业主负责,则业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反之则可减轻业主的负担。相应的,对分包工程款的支付也有总承包管理方支付和业主支付两种方式,前者对总承包管理方管理分包商更为有利。 5、组织协调特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要负责对所有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及组织协调,大大减轻了业主的工作。……
阅读全文工程总承包是指业主与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承包商或联合体签订施工项目总承包管理协议,由施工部承包管理方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的发包模式。 其特点是 1、工程造价特点: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即可进行部分施工招标,确定相应的合同价,分包合同价比较准确;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招标只确定总包管理费,无合同总造价,故合同总造成价是业主的一种风险;如果业主与分包商签约,还加大了业主的风险。 2、工期进度特点: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不依赖于施工图纸出齐,可以就分包项目提前招标、开工、缩短建设周期。 3、质量控制特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负责分包项目的质量控制;各分包合同交界面的协调控制也由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负责,由此减轻业主工作量和管理负担。 4、合同管理特点:如果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工作都由业主负责,则业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反之则可减轻业主的负担。相应的,对分包工程款的支付也有总承包管理方支付和业主支付两种方式,前者对总承包管理方管理分包商更为有利。 5、组织协调特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要负责对所有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及组织协调,大大减轻了业主的工作。但是,如果分包合同都由业主签订,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对分包商的管理。 浅述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也是我国建筑业发展的趋向。因目前工程总承包制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社会环境还不配套,所以对其认识还有待于提高。下面就工程总承包简述如下: 一、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提出,起源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1997年,我国颁布的《建筑法》,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 我们知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寿命周期的定义,项目实施(建设)阶段大体上为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业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把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企业,就形成了勘察、设计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的合同结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平行的、彼此分离的关系,他们各自与业主形成发承包的关系,为一个业主(发包方)下的多个承包单位(承包方),这是我国目前传统的发承包模式。 该种模式主要缺点是设计与施工分离,致使投资增加以及设计和施工不协调而影响建设进度;造成各类建筑业企业规模弱小,组织形式单一,缺乏国际竞争力等等。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综合,发包给一家(或几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模式,实行全过程若干阶段的承包,如设计—施工(DB模式)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等。在EPC模式下,业主只与一个承包单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的设计、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总承包方对业主负责,设计、施工分包商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 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组织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克服了由于设计施工分离导致的投资增加和工期延长等弊病;对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后新形势具有决定作用。 中国于1993年~2003年期间,共完成国内工程总承包3409项,合同金额2550亿元,年完成合同额320亿元,一批施工企业组建的总承包公司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如天津建工集团重组成立了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对工程总承包的组织实施,1998年~2002年期间累计完成工程总承包产值52.2亿元。 近20年来,通过开展工程总承包,一批具有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企业集团逐步发展起来,如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建设公司等;一批单一功能的设计院或施工企业通过改革和发展,成为以设计或施工为主导,具备咨询、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开车服务等多种功能的工程公司,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津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等。 二、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与项目管理公司 工程总承包企业与项目管理公司的培育与发展,可以从国家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建设二个方面予以考虑。由前面的述叙我们知道,国家对于推行总承包和代建制(工程管理咨询),出台一系列的文件、办法、法津、法规,己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作为一个建筑人,应该考虑如何对企业现状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环境,或能成为行业的领跑人。 《指导意见》打破了目前行业的界限,允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为培育发展建设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企业理指出了方向。 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以下称《项目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对企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的条件进行了极大的放宽: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条件可合并考核。 各类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企业、设计单位都应抓住机会,坚持不懈努力,使自己发展成为合格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工程公司。 《指导意见》和《项目管理办法》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工程公司承接业务作了详细规定,突破了目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的规定。但同时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承担项目管理的企业,要在同一工程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时,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一句话“一招鲜、天地宽”,当前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建筑业企业,只有练好内功,才能跳出目前的狭窄的业务范围,驰骋于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
阅读全文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 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 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EPC承包模式中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EPC承包模式中,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十分重要。 在项目实施阶段,总承包单位应派驻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到施工现场进行费用控制,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对各专业进行分解,制订各部分控制目标。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在一些材料设备的选用上可能还有些出入,造价工程师都应该及早发现解决。通过设计修改把造价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具体措施包括: 1、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是总承包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通过招标投标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缩短建设投资的回报周期,总承包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招标投标这一有效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 2、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控制造价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采用合同评审制度,可使总承包单位各个部门明确责任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可合理地将总承包风险转移,同时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是合同管理和控制造价的有利武器,可供借鉴参考。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由于设计图纸的遗漏和现场情况的千变万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总承包单位通过严格设计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核监督,改变过去先施工后结算的程序,由造价工程师先确认变更价格后再施工,这样才能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价的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造价工程师应深入现场对照图纸察看施工情况,了解收集工程有关情况,及时掌握施工动态,不断调整控制目标,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果是业主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还应该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 由于设备、材料费在整个项目造价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搞好采购工作对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有重要作用。材料设备采购控制是EPC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不仅要对货物本身的价格进行选择,还要综合分析一系列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方面问题例如,根据市场价格浮动的趋势和工程项目施工计划,选择合适的进货时间和批量;根据周转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汇率、利率等情况,选择合理的付款方式和付款货币;根据对供货厂商的资金和信誉的调查,选择可靠的供货厂商。总之,要千方百计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增加效益,以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 4、EPC项目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业主批准。同时在审核分包结算时,坚持按合同办事,对工程预算外的费用严格控制。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费用;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属于风险费包含的费用,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一律核减费用,严格把好审核关。收集、积累工程造价资料为下一次投标报价做好准备。每完成一个项目都要对该项目进行分析比较,分析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在工程量上的差别。
工程总承包中的 EPC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 其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 总承包:一般工程总承包是指对工程负责设计、采购设备、运输、保险、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最后机组移交业主商业运行,整个过程称为工程的总承包。 EPC与工程总承包两者含义相近。 工程总承包中还有解释:设计采购施工中的EPC是英文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缩写。Engineering就是“设计”的意思。当“设计”理解时,Engineering与同样可理解为“设计”的Design的含义大不相同。一般说来,Engineering指根据制造、加工等方面的科学与工程原理对机器、设备、装置、系统等的机理与流程等方面进行设计;而Design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划分、功能布置、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以及外观进行设计和审美与艺术的处理。从这种区别中可以看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一般不适合建筑工程的采购。
从起源、理论分析、合同内容、IT风险等方面对EPC总承包和代建制进行比较并指出其中的差异,为实际工作过程中的责权分析与界面管理提供依据。 一个全过程的代建制合同涵盖从可行性研究至工程竣工验收之间的代建管理,实质上是项目管理工作。目前对总承包与代建制之间的区别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这显然对代建制和总承包理论的发展不利。例如:上海市重大项目“大连路越江隧道工程”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建通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代建方组成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管理,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实施完成。在同时实施了代建管理与总承包的情况下,进行它们之间的比较研究,对组织间的责权分析和界面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以EPC为例,与代建制进行理论上的比较研究。 1、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此时,代建制应运而生。 对于EPC总承包的缘起,许多文章的观点是:EPC这……
阅读全文从起源、理论分析、合同内容、IT风险等方面对EPC总承包和代建制进行比较并指出其中的差异,为实际工作过程中的责权分析与界面管理提供依据。 一个全过程的代建制合同涵盖从可行性研究至工程竣工验收之间的代建管理,实质上是项目管理工作。目前对总承包与代建制之间的区别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这显然对代建制和总承包理论的发展不利。例如:上海市重大项目“大连路越江隧道工程”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建通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代建方组成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管理,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实施完成。在同时实施了代建管理与总承包的情况下,进行它们之间的比较研究,对组织间的责权分析和界面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以EPC为例,与代建制进行理论上的比较研究。 1、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此时,代建制应运而生。 对于EPC总承包的缘起,许多文章的观点是:EPC这种承包模式给业主带来优化设计的经济利益,是业主推行EPC总承包的根本动力。作者认为: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特别是大型项目中。EPC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投资效益,更关注项目的运营阶段。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以此将工程中的多数IT/risk/“ target=”_blank“>风险让承包商承担,使得EPC总承包模式u J在实践中逐渐出现。简单的说,业主不是工程方面的专家,不会主动认识到EPC总承包的优点。业主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运行所带来的效益,而不是优化设计带来的效益。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代建制的理论分析是比较复杂的。在代建制提出之后,许多文章都提到一点:代建制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建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通常是政府投资部门),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工程进行管理。在整个代建工程合同体系中,可认为代建单位的地位是“代甲方”,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乙方”。所以,把代建制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有人提出了以下不同的意见:在民法中,“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民法所解释的代理的特征之一是: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由委托方承担的。而在代建制中,代建人接受业主即投资方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由代建方承担的,这与民法中规定的代理的含义相违背,因此“代”解释为“代理”是不合理的。 作者认为,虽然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但是代建制还是应该属于委托代理范畴的。原因如下: ①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建国以来,经历了4种管理模式:业主自管、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代建制是现阶段最高级的工程管理模式,这个概念是很广泛的,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也是不一样的。但针对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代理; 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委托代理的特征之一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而现在为了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二者的本质是冲突的。但是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或委托人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代理人都可能发生追求自身利益而背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代理问题。为了取得代理效果,都将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代理人激励问题和制约问题。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手段。或者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合同本身的风险而言,代建制还是可以看作是委托代理范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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