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
阅读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只要是原甲方提供图纸范围内明确的,施工过程中图纸及范围无变化就不增加也不扣减,金额变化只有整体施工范围变化、设计变更或者合同有其他的规定才可以。这种方式容易未来产生争议的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描述并不是全面清晰,比如绿化工程图纸上标明了有某某绿植,但没标明种植密度和绿植要求,自行报价是考虑的常规,实际施工时甲方要求比常规高很多;2、与其他工程的交界处问题,比如这次签订的合同是装饰工程,那之前土建工程的原因造成装饰工程需要调整的部分是否应包含在内,比如一些拆除、改造等等。这类合同日常中接触不多,因为自己接触的比较少,需注意的地方能提供的建议也不多,具体有:1、充分研究图纸,把不清楚的地方要不找甲方弄清楚并书面落实,要不自行报价中表明图纸不清楚处是基于如何的理解进行的报价,未来争议时有依据;2、在合同中对于范围,尤其是不同专业工程的衔接处的工作划分要明确。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包干价。按照你说的业主方不提供图纸的话,那应该会有一条写到除业主要求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这样的话一般情况就是业主为了控制经济成本。结算的话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原合同总价。这个是死的。不用动,也不用审。第二: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这部分要看你们投标时候是按照什么来报价的,清单报价就是按照清单结算,定额报价就是按照定额报价结算。(这一条注意看一下合同条款是否提及)对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签证。这里的签证要区分一下。属于原合同内的东西不需要单独出来报审。属于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的部分就需要报审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规定了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是,该条过于理想化,是在假设招投标程序合法,施工合同有效并且进行了备案的前提下,当事人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黑合同,应当按照白合同进行结算。该条远远不能涵括工程实务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现根据我所律师承办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经验,结合人民法院的判例,说明招投标文件、备案合同、补充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依据哪份文件算工程款。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阅读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规定了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是,该条过于理想化,是在假设招投标程序合法,施工合同有效并且进行了备案的前提下,当事人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黑合同,应当按照白合同进行结算。该条远远不能涵括工程实务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现根据我所律师承办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经验,结合人民法院的判例,说明招投标文件、备案合同、补充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依据哪份文件算工程款。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理由: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招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四、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证,又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仍然以前一个合同的承包人中标,签订了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前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前合同因没有办理招投标无效,但是,前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合同因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中标无效,导致备案合同无效。并且,后合同仅仅是为了通过备案,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是为了实际履行。 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按《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又出现中标无效情形的,签订的合同即使进行了备案,也因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应当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承发包双方在上述备案合同之外又签定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该合同或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以后合同或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六、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双方没有进行招投标程序,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承发包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以上的施工合同,后合同视为对前合同的变更,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后合同为准结算工程款。 七、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进行了招投标,在中标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应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信息来源:《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研究室 杨磊律师
第一步:先看合同是否明确,合同签订后图纸与清单有出入的地方不再进行更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等相关条款,如果有便无权更改。第二步:若是没有以上条款,合同价+签证变更金额=结算价。 如果中途发现图纸没有,或者现场不需要做的,甲方应主动提出,办理扣款签证,再进行结算。第三步:以上情况都没有,按理总价包干合同,价格不变的,但是合同签订的施工范围又是图纸与清单,这个就是矛盾了。现场肯定要做到图纸与清单的工程量,不然肯定会扣。比如采购5台设备,总价包干30万。那你拿四台来,不扣么? 工程也是如此。根据你问的,这个工程应该是政府工程,一般有经验的甲方不会这么签合同。被扣是肯定了的,因为没理由不扣,既然没做就大大方方扣就好了。看了其他前辈回的,大多数是不能扣。但是实际是该类合同本来就存在矛盾,即使扣减也是有道理的。比如施工图纸上抹灰只有30m2,但是清单有100m2,然后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你说扣么?如果合同施工范围明确了有清单和图纸,那就可以直接理解为你也必须做到清单这么多工程量才行,但是你没做到啊。总价包干合同容易纠纷现在都慎签,即使签,也会在合同里约定一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