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挂靠网 招聘信息 简历库 企业库 资质代办 放心中介 建筑资讯 建筑考试
当前位置: 证书估价 > 建筑问答 > 标准规范中的标准号GBSHHGJGJ等,除了第一个是国标,哪些是企业标准哪些是行业标准

标准规范中的标准号GBSHHGJGJ等,除了第一个是国标,哪些是企业标准哪些是行业标准

2021-03-22 08:18:11
5个回答
匿名用户 2021-03-24 17:01:32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毕井泉2017年4月17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第五条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

阅读全文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毕井泉2017年4月17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第五条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第七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  (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草案和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二)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五)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六)承担医疗器械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  (七)承担医疗器械标准信息化工作,组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出版;  (八)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标准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经批准依法组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意见;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四)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五)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  (六)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技术内容的咨询和解释;  (七)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培训、学术交流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第十三条 在现有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按程序确定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相应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三)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  (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  鼓励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研制和采用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积极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器械标准实施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 标准制定与修订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具体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对医疗器械监管急需制修订的标准,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快速程序开展。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向社会公开征集医疗器械标准制定、修订立项提案。  对征集到的立项提案,由相应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进行研究后,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申请。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提案,应当由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确定牵头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由其提出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申请。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对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申请,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的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达。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检测机构以及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向承担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起草相关医疗器械标准的申请。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结合标准的技术内容,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定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在对技术内容进行充分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医疗器械标准,形成医疗器械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报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承担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后,反馈给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汇总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医疗器械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一条 承担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医疗器械标准报批稿、实施建议及相关资料报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后的医疗器械标准报批稿及审核结论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实施日期和实施要求,以公告形式发布。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供公众查阅。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少量增减时,应当采用标准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修改单应当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制定,由医疗器械标准的原批准部门审查发布。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已发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标准开展复审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以及监管需要对其有效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及时组织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医疗器械标准复审结论由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复审结论,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并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以公告形式发布。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内容应当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与产品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相适应,并不得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标准立项、发布、实施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开。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标准发布后,及时组织、指导标准的宣传、培训。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根据跟踪评价情况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的编号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等构成。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YY”,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YY/T”。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其形式为:YY ××××1-××××2和YY/T ××××1-××××2。  ××××1为标准号,××××2为标准发布年号。第三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标准样品是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的实物标准,其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同时废止。

匿名用户 2021-03-26 23:51:38

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整体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条适用我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条适用我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条适用我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适用我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

阅读全文

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整体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条适用我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条适用我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条适用我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适用我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条适用我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条适用我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 22-26、61、63条适用我公司。 11.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12.14)整体适用。 12. 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2003.1.1)整体适用。 1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1.6.1)整体适用。 14.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0.12.1)整体适用。 15.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1997.9.1)整体适用。 16.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02.5.1)整体适用。 17. 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 (1994.7.1)整体适用。 18.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5.6.14)第1、2、11-14、21-26、31-37、4、42条适用我公司。 19.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86.3.27)整体适用。 20.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7.1)整体适用。 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整体适用。 2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994.12.31)整体适用。 23.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88)国环水字第187号 整体适用。 2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2.7.7)整体适用。 25.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8.3)整体适用。 26. 东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整体适用。 以下为适用的标准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 33.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 3096-93) 3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3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3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安全、卫生适用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整体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5.1)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整体适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整体适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整体适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第21条至26条适用。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1.1)整体适用。 9、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整体适用。 10、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整体适用。 11、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12.2)整体适用。 1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4.7)整体适用。 1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10.1)整体适用。 1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5.1)整体适用。 15、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9.1)第2、3、6、9至14、21至28、34、35条适用。 16、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整体适用。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5.1)第3、4、5、7、8、9、11至23条内容适用。 18、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12.20)第12至27条内容适用。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第3、4、7至25、27至32、35至45、48、50、51、53、55至70条适用。 2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5)第2、3、13至25条规定适用。 2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10.8)第24条规定适用我公司。 2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3.1)第5、6、8至21条适用。 23、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1994.3.28)整体适用。 2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整体适用。 2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整体适用。 2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4.5)整体适用。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4.3)第3、5、8至13、21至27条、48、50规定适用。 28、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11.3)第6至21条规定。 29、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1990.6.1)第10至41条规定。 30、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1987.1.1)第2、3、5至7条规定。 3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3.21)第9至20、24、27至31条规定适用。 3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993.12)第2至18条规定适用。 3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7.1)第2至6、8、9、19至20、35至37条规定适用。 3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10.1)整体适用。 35、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10.1)第2至4、15至25、37至46、61至63条规定适用。 3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12.31)第2、3、4、7至17、21条规定适用。 3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11.15)整体适用。 3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2至6、113至170条规定适用。 39、潍坊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预案 整体适用 4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2.3.1) 整体适用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6.1)第23至34、39至46、64至79、87条规定适用 4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3.22)第5至58条规定适用。 43、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7.1.1)整体适用。 4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3.15)整体适用。 4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0.19)第3至7、13至28、29至46条规定适用。 46、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1991.12.20)整体适用。 47、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11.5)整体适用。 48、职业病报告办法(1989.1.1)整体适用。 49、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2.1.1)整体适用。 50、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4.1.26)整体适用。 51、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996.4.1)第9至23、25至31条适用。 5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9.12.24)整体适用。 5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其中第3至8、11至46、58至69条规定适用。 5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5.1)规定整体适用。 55、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5.1)规定整体适用。 5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5.1)第10、11、15至19条规定适用。 5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7.1.1)规定中第15至18、22条规定适用。 5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整体适用。 59、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1991.12)整体适用。 60、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1)第4至21条适用。 61、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第5至15条适用。 62、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第6至18条适用。 63、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1990.10.5)整体适用。 6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11.8)整体适用。 65、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1.13) 整体适用. 6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1.1)整体适用。 6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1998.2.5)整体适用。 68、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1998.1.18)整体适用。 6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整体适用。 7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1.9) 整体适用。 7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 整体适用。 7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实施) 整体适用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5.1.1实施),整体适用。 7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7.1实施), 整体适用。 以下法律、法规公司用作参考 7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1) 7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9.1) 7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2.1) 7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8.1) 79、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10.1) 80、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1992.10.1) 8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2.8.7) 82、职业病目录(2002.4.22) 8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3.12) 84、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29) 8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1) 86、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8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8.26) 8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3.9)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987.1.1) 9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10.27) 9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5.1) 9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 94、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9.5.1) 95、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2.4.9) 9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1985.12.1) 97、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15) 9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5.1) 99、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91.12) 100、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01.12.31) 10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2001.12.31) 102、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2001.12.31) 103、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4.10.1) 以下为适用的标准 104、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 105、常有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106、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10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1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1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范(GB15258—1999) 1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11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 1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13、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 114、安全色卡(GB6527.1—1986) 11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1986) 116、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1989) 117、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118、安全带(GB6095—1985) 119、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1987) 120、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1988) 121、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 122、安全帽(GB2811—1989) 123、安全网(GB5725—1985) 124、工业企业采光卫生标准(GB50033—1991) 125、工业企业照明卫生标准(GB50034—1992) 126、防静电工作服(GB12014—1989) 127、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1990) 12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801—1991) 129、高温作业分级(GB4200—1984) 130、高处作业分级(GB3608—1983) 131、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 132、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133、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LD28—1992) 134、安全电压(GB3805—1983) 1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1988) 136、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137、焊工手套(LD34.3—1992) 138、焊接护目镜和面罩(GB3609.1—1983) 139、护耳器—耳塞(GB5893.1—1986) 140、防尘口罩(LD29—1992) 141、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 14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 143、安全色(GB2893—2001) 144、安全标志(GB2894—1996) 145、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16203—1996) 14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 147、电绝缘鞋使用技术条件(GB12011—2000) 148、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GB13532—1992) 14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技术规程(GB3787—1993) 150、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 151、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1994) 15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153、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2890—1995) 15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匿名用户 2021-03-31 19:49:51

建筑工程标准规范顾名思义就是建筑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所有行业的规范性文件都以该行业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 建筑工程标准规范的发布单位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匿名用户 2021-04-02 09:42:23

《标准搜搜网》里有--提供免费下载的标准类别包括: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 机械标准(JB) 化工标准(HG) 煤炭标准(MT) 石油天然气标准(SY) 石油化工标准(SH) 轻工标准(QB) 通信标准(YD) 建筑材料标准(JC) 建筑工业标准(JG) 环境保护标准(HJ) 航天工业标准(QJ) 核工业标准(EJ) 包装标准(BB) 城镇建设标准(CJ) 船舶标准(CB) 冶金标准(YB) 电力标准(DL) 纺织标准(FZ) 国家军用标准(GJB) 汽车标准(QC) 医药标准(YY) 农业标准(NY) 有色冶金标准(YS) 有色金属标准(YS) 卫生标准(WS) 林业标准(LY) 水产标准(SC) 海洋标准(HY) 稀土标准(XB) 水利标准(SL) 商业标准(SB) ……

阅读全文

《标准搜搜网》里有--提供免费下载的标准类别包括: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 机械标准(JB) 化工标准(HG) 煤炭标准(MT) 石油天然气标准(SY) 石油化工标准(SH) 轻工标准(QB) 通信标准(YD) 建筑材料标准(JC) 建筑工业标准(JG) 环境保护标准(HJ) 航天工业标准(QJ) 核工业标准(EJ) 包装标准(BB) 城镇建设标准(CJ) 船舶标准(CB) 冶金标准(YB) 电力标准(DL) 纺织标准(FZ) 国家军用标准(GJB) 汽车标准(QC) 医药标准(YY) 农业标准(NY) 有色冶金标准(YS) 有色金属标准(YS) 卫生标准(WS) 林业标准(LY) 水产标准(SC) 海洋标准(HY) 稀土标准(XB) 水利标准(SL) 商业标准(SB) 体育标准(TY) 金融标准(JR) 文化标准(WH) 商检标准(SN) 档案标准(DA) 物资标准(WB) 新闻出版标准(CY) 气象标准(QX) 国家计量标准(JJ.) 地方标准(DB) 海关标准(HS) 邮政标准(YZ) 海军标准(HJB) 外经贸标准(WM) 广播电影电视(GY) 劳动安全标准(LD) 电子标准(SJ) 地质矿产标准(DZ) 土地管理标准(TD) 公共安全标准(GA) 旅游标准(LB) 航空工业标准(HB) 民用航空标准(MH) 民政标准(MZ) 教育标准(JY) 烟草标准(YC) 测绘标准(CH) 兵工民品标准(WJ) 铁路运输标准(TB) 交通标准(JT) 粮食标准(LS) (三)、标准汇编 (四)、国外标准

匿名用户 2021-04-04 06:27:09

《评价标准》包括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以及对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能力的综合评价。 《评价标准》中的大多数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具体的基本要求编制而成。编制时,还结合了《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CB/T 28001 一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以及 将出台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各项标准要求,力求各项规定要求的一致性。

北京挂靠价格
挂靠价格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