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年检时间过了,未年检,可以申请补检。补检时,应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材料。 超过规定时间不年检,你的许可证就作废了,补检时,文化机关可以对你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无数量限制(无) 扩展资料 新近政策变动: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
阅读全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年检时间过了,未年检,可以申请补检。补检时,应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材料。 超过规定时间不年检,你的许可证就作废了,补检时,文化机关可以对你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无数量限制(无) 扩展资料 新近政策变动: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是的,浙江省和全国其他省市情况不同,都是采取建造师资格后置审核(其他省市是采取考前审核)。作为建造师考生在当年考试报名填表时,就要将二张表打印下来:即报名登记表+工作证明表,并拿到本公司进行盖章(最好是人事盖章或行政章)。等一建四科成绩全部通过之后,将四科成绩单也要打印下来。之后按着考务文件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需携带:以上盖章的二张表,及考生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原件+复印件(是否需要打印学信网上的二维码,各省要求不一样,以本省为准)。总之,去审核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考务文件,按上面的要求提交资料。如果现场通过了审核,会把以上资料当场留下,如果没有通过,会拒收以上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前是每年6月30日之前对上一年度进行年检。如果没有及时年检会受到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的处罚方式。 2、2014年按照最新的规定,不再实行年检。从2013年开始年检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简化了以往的现场申报材料等形式,侧重对企业诚信、自律以及工商的监督管理、惩戒力度。 3、先到当地工商局网站企业信用栏输入公司名称或是注册号信息查询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如果不能查询就到所管辖工商所窗口询问,如果被吊销那么企业法人将被锁,被锁期间企业法人被列入工商局企业黑名单,此期间法人不能开立其他公司,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法人,如果还想继续经营要办理法人解锁;如果不想再继续经营,需办理吊销转注销,通过正常途径注销公司。 4、如果只逾期一年的话,赶紧到工商所把年检补一下交一下罚款,不要拖到第二年因为年检罚款是每年往上累计的,连续3年左右公司被吊销、法人被监控(法人被监控就不能重新注册公司,在工商办理其他事情也会受到限制)。 扩展资料: 有效期限 编辑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新近政策变动: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阅读全文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前是每年6月30日之前对上一年度进行年检。如果没有及时年检会受到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的处罚方式。 2、2014年按照最新的规定,不再实行年检。从2013年开始年检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简化了以往的现场申报材料等形式,侧重对企业诚信、自律以及工商的监督管理、惩戒力度。 3、先到当地工商局网站企业信用栏输入公司名称或是注册号信息查询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如果不能查询就到所管辖工商所窗口询问,如果被吊销那么企业法人将被锁,被锁期间企业法人被列入工商局企业黑名单,此期间法人不能开立其他公司,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法人,如果还想继续经营要办理法人解锁;如果不想再继续经营,需办理吊销转注销,通过正常途径注销公司。 4、如果只逾期一年的话,赶紧到工商所把年检补一下交一下罚款,不要拖到第二年因为年检罚款是每年往上累计的,连续3年左右公司被吊销、法人被监控(法人被监控就不能重新注册公司,在工商办理其他事情也会受到限制)。 扩展资料: 有效期限 编辑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新近政策变动: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按规定是要罚款的,但是你只要态度好些,多说点好话应该可以的,我们公司就写了份情况说明,就是写你为什么没有按时年检态度一定要诚恳!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时间过了,未年检,可以申请补检。补检时,应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材料。 超过规定时间不年检,你的许可证就作废了,补检时,文化机关可以对你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包含许可条件和有无数量限制两个方面,在许可条件方面要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在有无数量限制方面则没有要求。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
阅读全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时间过了,未年检,可以申请补检。补检时,应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材料。 超过规定时间不年检,你的许可证就作废了,补检时,文化机关可以对你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包含许可条件和有无数量限制两个方面,在许可条件方面要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在有无数量限制方面则没有要求。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扩展资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新近政策变动: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