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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二级建造师培训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三门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科目设置6个专业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
阅读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分级登记、核发证书的制度。 土地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依法收回、自动放弃、无人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 销土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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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