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3.0.1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 3.0.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监理不得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0.3 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所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和整改指令。 3.0.4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所需要的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解决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建设单位协调和处理的事宜。 3.0.5 有关部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同时必须督促和指导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现任检查安全监理人员的义务执行和权利保障情况起到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 3.0.6 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可采用本规程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