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
阅读全文条件: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步骤: 一、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自己到新浪房产频道“经济适用房专题”中下载栏下载。 二、领表填表 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老政策规定为6万元/年以下;目前在陶然亭试点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新政策规定: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5人及以上家庭,对应的年收入则分别低于2.27万元、3.63万元、4.53万元、5.29万元、6万元),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 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填写审核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是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带上此表和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 三、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简单地讲就是有工作的申请者需要拿着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单位盖章,没有工作的申请者需要拿上述表单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四、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申请者需要注意的是要带上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户口本复印件两张(如果户口里面还有其他人也要复印两份) 到北京市崇文门花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排号。目前交易中心在工作日每天发400个号,再根据所排到的号等候交易中心通知交表时间,待交表时间提交所有资料审核。 五、等候公示 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
中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6、获大专层次专业证书,从事专业工作满七年。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 两门课程:《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其中《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经济、房地产经济、旅游经济和建筑经济等15个专业。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河南省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王长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内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内黄县内中路高庙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郭柳鸿成立时间:2008-04-24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1052710000144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内黄县内中路高庙段路西
一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 1、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3、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房退房的条件 1.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户口迁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 2.经济适用房购房人需另……
阅读全文一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 1、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3、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房退房的条件 1.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户口迁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 2.经济适用房购房人需另行购买住房的; 3.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因大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经济适用房退房人名下有其他房产,则按“自愿申请政府作价收回经济适用房”的方式退出。 四、经济适用房退房的手续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房退房手续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协议及缴款凭证到市住房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科办公室办理,退款时限根据开发建设单位财务流程而定,一般为一个月。
1、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2、河北省《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二)实行产权调……
阅读全文1、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2、河北省《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3、山东省《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增加的实际,适时提高最低补偿面积标准。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面积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4、浙江省《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四十二条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建筑面积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偿,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5、四川省《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6、湖南省《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三十八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四十五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试行)》第四十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行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平方米之差部分,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附件2:《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四、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2.低保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补足50㎡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7、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四、做好征收补偿:“(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不同意征收户达到半数以上,必须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征收方案。对征收房屋面积过小的,要明确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四十条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一)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8、辽宁省《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二十五条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货币补偿法(一)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二)被搬迁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三)脱险搬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15%给予房屋所有人。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积补偿。9、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四款: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45m2乘以所在区上一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如被征收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为45m2的限价房(多层)给予安置,如安置房大于45m2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10、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法》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助制度。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第三十四条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设计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室不得低于40平方米,二室不得低于54平方米,三室不得低于69平方米。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征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无偿增至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三)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一级,套内建筑面积除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外,再无偿增加5%,5%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增至5平方米;(四)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选择就近上靠的,对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交付价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上述款项。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按照上款规定结清差价后,还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11、贵州省《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条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三)条补差。12、陕西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法》第四条【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三)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1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或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符合《实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照顾对象,选择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符合《实施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8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按本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14、江西省《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比前款更优惠的最低补偿安置面积法。15、福建省《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16、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成套安置房。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结算差价;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前款所列住房保障面积和成本价购买面积,提高保障水平。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第三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应当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18、深圳市《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
阅读全文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