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现户籍在平江、金阊、沧浪区满两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3。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4。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苏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审核表》; 3。《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4。户口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6。低保、低保边缘提交《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交《救助证》; 7。各种收入类证明; 8。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4-8项均须检查原价、留复印件;单位出示的证明类材料留原件。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携带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救济证》《救助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住房保障窗口”咨询申请,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住房保障窗口”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
阅读全文申请条件 1。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现户籍在平江、金阊、沧浪区满两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3。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4。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苏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审核表》; 3。《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4。户口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6。低保、低保边缘提交《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交《救助证》; 7。各种收入类证明; 8。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4-8项均须检查原价、留复印件;单位出示的证明类材料留原件。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携带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救济证》《救助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住房保障窗口”咨询申请,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住房保障窗口”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情况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发给《申请住房保障受理通知单》。 3。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家庭状况进行审查;社区调查;张榜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4。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区民政局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区复审意见。 5。市收入认定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比对、审定。 6。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审查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家庭状况进行社会公示。 7。对家庭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核准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填写核准意见;向申请人发放《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单》。 8。及时对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规定实施具体住房保障。 受理地点 申请住房保障可至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提交材料办理申请手续。 苏州住房保障申请地点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 观前街道 人民路1719号 67270231 平江路街道 普福寺路27-5号 67523738-8027 娄门街道 日规路9号 67666237 桃花坞街道 桃花桥路101号 67721101 苏锦街道 苏锦二村6幢苏锦街道新市民服务中心 67317331、67317330 城北街道 平泷路1288号 67221503 双塔街道 十梓街463号 65218809 南门街道 书院巷111号 65169425 胥江街道 枣市街80号 68657145 吴门桥街道 南环西路32号 65689215 葑门街道 里河新村84幢-4 67582153 友新街道 长吴路1号 68218871 石路街道 彩香一村二区1号 68284276 彩香街道 三元二村9号 68666973 留园街道 西园路573号 65311793 虎丘街道 虎丘路388号 65579483 白洋湾街道 城北西路富强新苑北侧 69321270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旧学前106号 67281708。
申请条件 1.已经住满5年的保障性住房 2.若尚未住满5年的保障性住房则需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申请条件 1。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现户籍在平江、金阊、沧浪区满两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3。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4。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苏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审核表》; 3。《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4。户口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6。低保、低保边缘提交《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交《救助证》; 7。各种收入类证明; 8。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4-8项均须检查原价、留复印件;单位出示的证明类材料留原件。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携带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救济证》《救助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住房保障窗口”咨询申请,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住房保障窗口”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
阅读全文申请条件 1。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现户籍在平江、金阊、沧浪区满两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3。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4。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苏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审核表》; 3。《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4。户口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6。低保、低保边缘提交《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交《救助证》; 7。各种收入类证明; 8。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4-8项均须检查原价、留复印件;单位出示的证明类材料留原件。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携带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救济证》《救助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住房保障窗口”咨询申请,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住房保障窗口”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情况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发给《申请住房保障受理通知单》。 3。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家庭状况进行审查;社区调查;张榜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4。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区民政局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区复审意见。 5。市收入认定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比对、审定。 6。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审查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家庭状况进行社会公示。 7。对家庭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核准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填写核准意见;向申请人发放《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单》。 8。及时对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规定实施具体住房保障。 受理地点 申请住房保障可至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提交材料办理申请手续。 苏州住房保障申请地点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 观前街道 人民路1719号 67270231 平江路街道 普福寺路27-5号 67523738-8027 娄门街道 日规路9号 67666237 桃花坞街道 桃花桥路101号 67721101 苏锦街道 苏锦二村6幢苏锦街道新市民服务中心 67317331、67317330 城北街道 平泷路1288号 67221503 双塔街道 十梓街463号 65218809 南门街道 书院巷111号 65169425 胥江街道 枣市街80号 68657145 吴门桥街道 南环西路32号 65689215 葑门街道 里河新村84幢-4 67582153 友新街道 长吴路1号 68218871 石路街道 彩香一村二区1号 68284276 彩香街道 三元二村9号 68666973 留园街道 西园路573号 65311793 虎丘街道 虎丘路388号 65579483 白洋湾街道 城北西路富强新苑北侧 69321270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旧学前106号 67281708。
(一)保障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家庭人口的确定 家庭人口按市区申请家庭的直系亲属(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的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直系亲属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根据《扬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认定实施细则》(扬政民〔2013〕209号)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机动车辆等经济状况审核,认定是否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出具《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 (四)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含已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未满5年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是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
阅读全文(一)保障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家庭人口的确定 家庭人口按市区申请家庭的直系亲属(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的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直系亲属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根据《扬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认定实施细则》(扬政民〔2013〕209号)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机动车辆等经济状况审核,认定是否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出具《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 (四)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含已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未满5年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是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未婚子女的私房和公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3、违章搭建以及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4、申请人将原私有住房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的,截至申请时已满5年,其已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5、对于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原始病历档案、证明材料)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若出售私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五)常住户口的时间确定 申请家庭的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六)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系女30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上未婚的,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2、离异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异之日起须满3年。其中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或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可不限定离异年限。 3、已购买或享受过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8?的政策性住房,现无房时间满5年以上,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租赁补贴。 4、父母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所在社区(街办)代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补贴。
我是这个专业的,我考了施工员,测量员,其他的没用的,我们这行出去都做施工员的,然后你如果还想考的话就考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其他的证都是浮云~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摘编 (20100401) 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类型户籍条件 (城镇、连续) 住房条件 (建筑面积) 收入条件 (不含本数) 最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5年以上 城区2年以上 人均住房 18平方米以下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 民政部门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5年以上 城区2年以上 人均住房 18平方米以下 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中等偏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5年以上 城区2年以上 人均住房 18平方米以下 人均月收入1500元以下 各街道的“住房保障窗口”常年受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适时保障。 暂不受理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中一人户的住房保障申请。 住房保障主要形式 家庭类型 配置廉租住房 领取租赁补贴 实行租金减免 购买共有产权型住房 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 领取购房补贴 最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从申请之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住房保障相关资讯 1。 住房保障工作坚……
阅读全文苏州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摘编 (20100401) 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类型户籍条件 (城镇、连续) 住房条件 (建筑面积) 收入条件 (不含本数) 最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5年以上 城区2年以上 人均住房 18平方米以下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 民政部门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5年以上 城区2年以上 人均住房 18平方米以下 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中等偏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5年以上 城区2年以上 人均住房 18平方米以下 人均月收入1500元以下 各街道的“住房保障窗口”常年受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适时保障。 暂不受理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中一人户的住房保障申请。 住房保障主要形式 家庭类型 配置廉租住房 领取租赁补贴 实行租金减免 购买共有产权型住房 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 领取购房补贴 最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从申请之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住房保障相关资讯 1。 住房保障工作坚持信息公开、阳光操作;三审两公示、摇号定房号;不予个别照顾、实行有奖举报的操作原则。 2。 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公告、通知,以及工作进展等详细信息,可登陆苏州房产信息网或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告栏查阅。 3。 申请人应诚信申报,对有隐瞒、谎报、虚报、漏报家庭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 相关家庭提交正式申请后,应关注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得到保障。有关情况不再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