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挂靠网 招聘信息 简历库 企业库 资质代办 放心中介 建筑资讯 建筑考试
当前位置: 证书估价 > 建筑问答 > 建筑图纸报价谁知道

建筑图纸报价谁知道

2021-10-13 17:10:07
6个回答
匿名用户 2021-10-15 17:57:07

【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按】“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就是说,不能用今天的法律约束昨天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否也适用这一原则呢?【案情简介】2016年5月,白某某通过QQ邮箱,向高某某发送一份电子邮件,邮件里有当地中小学学生的姓名及家长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详细案情见“苏州白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二审案,程序正义被漠视”【观点分歧】如图所示,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并未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据该条规定,白某某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存疑。本案是否可以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呢?也就是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是否可以“溯及既往”呢?【法律分析】《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阅读全文

【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按】“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就是说,不能用今天的法律约束昨天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否也适用这一原则呢?【案情简介】2016年5月,白某某通过QQ邮箱,向高某某发送一份电子邮件,邮件里有当地中小学学生的姓名及家长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详细案情见“苏州白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二审案,程序正义被漠视”【观点分歧】如图所示,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并未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据该条规定,白某某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存疑。本案是否可以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呢?也就是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是否可以“溯及既往”呢?【法律分析】《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我国“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仅针对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司法解释不在此限。《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从该条规定看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针对的法律,未规定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2017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因此,白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可以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文链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先,司法解释在后,为什么用新司法解释对我定罪量刑?

匿名用户 2021-10-16 18:05:07

其实婚姻法解释三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不会出现什么所谓的,女方利益受损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中的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来说,这条条文的规定不论是男方父母出钱还是女方父母出钱,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都是一样的。所以说并没有任何女性歧视的问题在。 再者,这条条文的规定只是进一步的,明确之前的法律规定。即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把当中的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中,父母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确定下来。 网上各种什么,女方利益受损的言论。原因不外乎,在中国普遍的情形是,女方嫁到男方,这样的法律使得女方在婚后不能分到房产。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女方平白无故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分得房产的情形是不合理的。即便有人会说,女方在家中的作用是无人可以取代,应该分得一半的家庭财富,可是,这种家庭财富,也应该是婚姻家庭成员,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奋斗而来的。 而父母明确赠送给个人的财……

阅读全文

其实婚姻法解释三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不会出现什么所谓的,女方利益受损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中的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来说,这条条文的规定不论是男方父母出钱还是女方父母出钱,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都是一样的。所以说并没有任何女性歧视的问题在。 再者,这条条文的规定只是进一步的,明确之前的法律规定。即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把当中的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中,父母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确定下来。 网上各种什么,女方利益受损的言论。原因不外乎,在中国普遍的情形是,女方嫁到男方,这样的法律使得女方在婚后不能分到房产。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女方平白无故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分得房产的情形是不合理的。即便有人会说,女方在家中的作用是无人可以取代,应该分得一半的家庭财富,可是,这种家庭财富,也应该是婚姻家庭成员,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奋斗而来的。 而父母明确赠送给个人的财产,不能确实的赠送给个人,却是对于自己物权的处分权能得不到实现,处分权收受损害。 再者说,婚姻中夫妻双方理应坦诚。在和谐的婚姻关系中,妻子是没有必要要那份房产的,即便需要,只需叫老公去把房子登记改成两个人名字就是了。 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不和谐,或是夫妻双方存在不信任的婚姻中。怕婚姻终结的时候,自己得到的变少。 但是,这种得到是否是有理有据的,是我们应当思考的。不是说,青春无价,你给多少都不算多,这种说法,并不能在公平与法律上站住脚。具体到 夫妻双方,还有父母的权利、意志的到体现,才能真正的以理服人。

匿名用户 2021-10-19 17:36: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9.10.01,截至2018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17.10.18

匿名用户 2021-10-25 17:28:07

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频频引起争议。不少离异女性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被迫承受丈夫背着她们欠下的巨额债款。为此,不少人呼吁修改完善这条"不公平"的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如今,新《解释》出台已有半年多,该法在我国的适用情况究竟如何?对于法官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会有何影响?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的问题?检索条件案例来源:Alpha数据库检索日期:2018年9月1日裁判日期:2018年1月18日—2018年9月1日管辖法院: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法院关键词:夫妻债务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类型:判决书案件数量:1092件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件类型中,民间借贷居多通过上述检索方式检索出来的1092件案件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仅1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81起,几乎占了全部。鉴于离婚案件大多网上不公开,涉及夫……

阅读全文

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频频引起争议。不少离异女性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被迫承受丈夫背着她们欠下的巨额债款。为此,不少人呼吁修改完善这条"不公平"的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如今,新《解释》出台已有半年多,该法在我国的适用情况究竟如何?对于法官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会有何影响?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的问题?检索条件案例来源:Alpha数据库检索日期:2018年9月1日裁判日期:2018年1月18日—2018年9月1日管辖法院: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法院关键词:夫妻债务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类型:判决书案件数量:1092件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件类型中,民间借贷居多通过上述检索方式检索出来的1092件案件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仅1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81起,几乎占了全部。鉴于离婚案件大多网上不公开,涉及夫妻债务的离婚纠纷案件仅有10起:其中3起系法院判不准予离婚;7起离婚案件,法院认为债务因涉及第三人,为保护第三人权益,法院在该案中对债务问题不予处理。故本次大数据样本集中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匿名用户 2021-10-26 17:32:07

不知道你有没有建筑师证的! 没有的话出问题,我是负不了这个责任的!

匿名用户 2021-10-26 17:46:07

先看看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条文。如下:《刑法》(2017修十版)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第1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4款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6日……

阅读全文

先看看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条文。如下:《刑法》(2017修十版)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第1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4款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编者按】部分套路贷犯罪人往往在被害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后,仍通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主张已获清偿(或刻意设定的虚高)之债权,妄图通过虚假诉讼和强制执行的方式(借公权力之手)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之目的。此类行为不仅涉嫌诈骗罪,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刑法以虚假诉讼罪予以打击。【案例】房山法院在审理一件看似法律关系清晰的民间借贷纠纷,竟挖出了背后复杂的套路贷、虚假诉讼。链接如下↓察秋毫,识套路,辨是非,看法官一箭双雕“破案”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编者按】只要债权是虚假的或是虚高的,即使取得形式合法的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都改变不了虚假事实的本质。以此类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涉嫌虚假诉讼罪!另外,实践中存在民间放贷人通过虚构不动产租赁关系,再以承租人的身份向法院提执行异议,以期实现对抗法院执行行为、获得租赁权之特别保护的目的。还有诸如事前签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合同(或事后倒签),当法院另案执行借款人名下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时,债权人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于执行程序中提起案外人异议,以虚假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物抵债协议”、“民事调解书”等形式)排除法院对该特定财产的执行。诸如此类行为,均可能被归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编者按】法院被欺骗,后果很严重!尤其是滥用诉权、经常虚假诉讼、屡教不改的“老炮们”,将成为重点打击对象。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编者按】虚假诉讼行为如果造成的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后果可能是恶意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也可能是虚假诉讼人得逞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甚至是导致虚假诉讼的败诉方因不履行错误裁判而被追究拒执罪。总而言之,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虚假诉讼中债务人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的被害人,债务人的其他合法债权人也可能会成为虚假诉讼罪的侵害对象,即“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例如:张三欠李四200万元,本来张三名下有套价值1000万元的全款房是足以清偿对李四的欠款的。而张三动起了歪脑筋,为了逃避债务,找到了朋友王五,跟王五虚构了1000万元的债务并将名下房产抵押给了王五,然后通过民事调解的形式确认了该债权及抵押权。尽管李四起诉张三获得胜诉,法院判决张三应归还李四200万元欠款。但是进入执行程序后李四这才发现张三名下的房产已被抵押给了王五且早已被王五首封,即使拍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也仅仅能够清偿王五的优先“债权”。换言之,李四还是拿不到一分钱。这便是典型的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利的案例。张三与王五的行为便是本司法解释第一条列举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和“(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编者按】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同时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编者按】律师参与虚假诉讼,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1】2017年8月28日,上海3家基层法院集中宣判四起“套路贷”案件,其中1名律师以代理虚假诉讼的方式参与犯罪团伙,一审被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链接如下↓律师参与“套路贷”提起虚假诉讼被判刑三年律师、证人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可能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案例2】“2013年至2016年间,在公安机关就被告人赵 伟因上述事实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侦查期间,被告人赵春林、余娟、刘明东、俞士琴受被告人赵伟等人的指使,多次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企图隐瞒事实真相,帮助赵伟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链接如下↓一律师因伪证罪被判刑、吊证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风控君聊风控”

北京挂靠价格
挂靠价格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