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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8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职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大纲
答
一、试验检测师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与要求本科目考试主要考查考生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试验室管理,试验检测基础知识等方面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应了解国家关于检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熟悉公路水运工程有关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掌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知识和从事试验检测所需要的基础知识。(二)主要考试内容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质监综字[2013]5号),《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交办安监[2018]33号)。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113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重点熟悉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以下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主要内容,公路水运工程标准体系的体系结构、内容及范围,标准的分类、制定和实施的相关内容,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掌握:试验检测机构专业、类别、等级的划分,机构申请等级的条件、证 机构申请等级的条件、证 机构申请等级的条件、证 书的有效期、换证复核重点 书的有效期、换证复核重点 书的有效期、换证复核重点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中对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 的规定;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主要内容 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主要内容 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主要内容 ;信用评价办法适用范围、标准及信用等级划分;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专业设置、继续教育、考试规定、资格登记 试规定、资格登记 试规定、资格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2.试验室管理了解: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基本概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的基本内容;试验检测管理术语、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职业卫生要求 、环境保护及职业卫生要求 、环境保护及职业卫生要求 、环境保护及职业卫生要求 。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有关管理体系的要求;管理体系文件的内容和层次划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其他质量文件)以及《检验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检验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检验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检验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31880 GB/T 31880 GB/T 31880 —2015 )的主要内容 )的主要内容 。掌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的有关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中关于组织、人员、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特殊要求六个方面规定的内容。如: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人员的录用、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的相关要求;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配备、管理、使用、维护、标准物质、仪器设备计量溯源方式及区别;计量溯源结果确认、修正因子的使用、期间核查等要求;管理体系的组成内容、质 量方针及目标、 文件受控、内审、管理评审、合同评审、分包、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服务客户、投诉处理 、不符合工作的处理、偏离、纠正措施、预防和改进 纠正措施、预防和改进 纠正措施、预防和改进 、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管理、方法确认、测量不确定度、数据保护要求 、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抽样及样品管理、检验检测报告(含印章的使用)、《检验测机构资质 《检验测机构资质 《检验测机构资质 认定 管理办法》中关于申请变更手续的相规认定 管理办法》中关于申请变更手续的相规认定 管理办法》中关于申请变更手续的相规认定 管理办法》中关于申请变更手续的相规认定 管理办法》中关于申请变更手续的相规,以及《检验测机构诚信基 《检验测机构诚信基 《检验测机构诚信基 本要求》中人员能力、管理诚信文化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本要求》中人员能力、管理诚信文化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本要求》中人员能力、管理诚信文化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本要求》中人员能力、管理诚信文化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本要求》中人员能力、管理诚信文化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本要求》中人员能力、管理诚信文化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中未修订的有关附件;《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6]3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国认实[2017]10号)。3.试验检测基础知识了解:我国计量管理体系及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数字修约基本原理,统计技术和抽样技术及误差分析理论。熟悉:随机事件及其概率、正态分布的基本概念;数理统计的基本理论及常用数理统计工具种类;常用数理统计特征值的计算方法;测量不确定度的基本理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基本规定或统一中的主要内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基本规定或统一中的主要内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基本规定或统一中的主要内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基本规定或统一中的主要内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基本规定或统一中的主要内容 。掌握:试验检测技术术语;国际单位制(SI)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内容;能力验证的基本概念及结果的评价;数值修约规则运用、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运用;测量误差计算;测量不确定度的分类及应用;抽样技术及应用;常用数理统计工具运用;仪器检定校准结果的确认及运用。(三)主要参考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 国务院令第53号)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 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 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8.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中未修订的有关附件9.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2016 年5月31 日 国家认监委 国认实 [2016]33 号)10.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20172017 年2月8日 国家认监委 国认实 [2017]10 号)-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IEC/1SO 17025:2005 IEC/1SO 17025:2005 )1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1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2017年8月2日 交通运输部 交安监发[2017]113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8月10日 交通运输部 厅质监字[2009]183号)15.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年6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人社部发[2015]59号)16.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6月25日 交通运输部 交质监发[2009]318号)17.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25日 交通运输部 厅质监字[2011]229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31880—2015).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JT/T 1181—2018).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8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 828—2012).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21.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释义手册.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22.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2012年9月3日 交通运输部 厅质监字[2012]200号)23.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324.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的通知(2013年3月6日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质监综字[2013]5号)2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的通知(2018年3月7日 交通运输部 交办安监[2018]33号)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标准体系(JTG 1001—2017).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727.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标准体系》的公告(2018年4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34号)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册 机电工程(JTG F80/2—2004).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3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2013年2月6日 交通运输部 交质监发[2013]114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 3100~3102—1993).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01—2011).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13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3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2月27日 国务院发布)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01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利用实验室间比对进行能力验证的统计方法(GB/T 28043—2011).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统计学词汇及符号 第1部分:一般统计术语与用于概率的术语(GB/T 3358.1—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统计学词汇及符号 第2部分:应用统计(GB/T 3358.2—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检测实验室中常用不确定度评定方法与表示(GB/T 27411—201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43.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 公共基础(2018年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8二、助理试验检测师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与要求本科目考试主要考查考生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试验室管理,试验检测基础知识等方面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应了解国家关于检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规定;熟悉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知识,熟悉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的分类及使用原则;掌握国家及公路水运工程行业对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和从事试验检测所需要的基础知识。(二)主要考试内容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监理检测公众号提醒《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质监综字[2013]5号),《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交办安监[2018]33号)。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113号),监理检测网校提醒《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重点熟悉前述法律规及范性文件涉的以下内容: 重点熟悉前述法律规及范性文件涉的以下内容: 重点熟悉前述法律规及范性文件涉的以下内容: 重点熟悉前述法律规及范性文件涉的以下内容: 重点熟悉前述法律规及范性文件涉的以下内容: 重点熟悉前述法律规及范性文件涉的以下内容: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中现场审的主要内容 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中现场审的主要内容 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中现场审的主要内容 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中现场审的主要内容 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中现场审的主要内容 ;标准的分类、制定和实施相关内容 标准的分类、制定和实施相关内容 标准的分类、制定和实施相关内容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 。掌握:试验检测机构专业、类别、等级的划分,机构申请等级的条件、证 机构申请等级的条件、证 机构申请等级的条件、证 书的有效期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中对试验检测活动的规定;等级 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中有关的主要内容 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中有关的主要内容 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中有关的主要内容 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中有关的主要内容 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中有关的主要内容 ;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专业设置、继续教育、考试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2.试验室管理了解: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基本概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的基本内容;试验检测管理术语、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安全管理。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的基本内容;《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中未修订的有关附件;监理检测网校提醒《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6]3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国认实[2017]10号);管理体系文件的内容和层次划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其他质量文件)。掌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的有关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关于人员、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规定的内容。如:人员的录用、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的相关要求;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配备、管理、使用、维护、标准物质、仪器设备计量溯源方式及区别,监理检测网校提醒计量溯源结果确认、修正因子的使用、期间核查等要求;管理体系的组成内容、文件受控、合同评审、分包、服务客户、投诉处理、不符合工作的处理、偏离、纠正措 施、预防纠正措 施、预防施和改进 施和改进 施和改进 、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管理、抽样及样品管理、检验检测报告(含印章的使用)、《检验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中关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相规定 中关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相规定 中关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相规定 等方面的内容。3.试验检测基础知识了解: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数字修约规则、统计技术和抽样技术及误差的基本概念;常用数理统计工具种类;测量不确定度的概念。熟悉:总体、样本、算术平均值、中位数、极差、标准偏差、变异系数的计算方法;抽样技术及应用;常用数理统计工具运用。掌握:试验检测技术术语;国际单位制(SI)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内容;能力验证的基本概念;数值修约规则运用、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运用;测量误差计算;抽样技术及应用;仪器检定校准结果的使用。(三)主要参考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 国务院令第53号)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 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 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8.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中未修订的有关附件9.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 构资质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2016 年5月31 日 国家认监委 国认实 [2016]33 号)10.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测机构资质定相配套文件的通知( 20172017 年2月8日 国家认监委 国认实 [2017]10 号)-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ISO/IEC 17025:2005)1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1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2017年8月2日 交通运输部 交安监发[2017]113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8月10日 交通运输部 厅质监字[2009]183号)15.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年6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人社部发[2015]59号)16.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6月25日 交通运输部 交质监发[2009]318号)17.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25日 交通运输部 厅质监字[2011]229号)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JT/T 1181—2018).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8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 828—2012).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20.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释义手册.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21.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2012年9月3日 交通运输部 厅质监字[2012]200号)22.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323.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的通知(2013年3月6日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质监综字[2013]5号)2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的通知(2018年3月7日 交通运输部 交办安监[2018]33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标准体系(JTG 1001—2017).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726.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标准体系》的公告(2018年4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34号)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8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册 机电工程(JTG F80/2—2004).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2013年2月6日 交通运输部 交质监发[2013]114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 3100~3102—1993).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01—2011).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13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3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2月27日 国务院发布)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01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利用实验室间比对进行能力验证的统计方法(GB/T 28043—2011).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统计学词汇及符号 第1部分:一般统计术语与用于概率的术语(GB/T 3358.1—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统计学词汇及符号 第2部分:应用统计(GB/T 3358.2—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检测实验室中常用不确定度评定方法与表示(GB/T 27411—201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42.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 公共基础(2018年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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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1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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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注册建筑师挂靠价格是怎么样的
答
找个中介,在大的建筑网站上有好多,叫他们给你找
谈好价格,给他们你的资料让挂靠单位给你注册
注册号之后,如果你挂证不挂章,他们会把章寄回来
其实最好不要找中介,最好找自己朋友有挂靠的给问问,一般也挂在朋友挂过的单位比较靠谱。或者找朋友用过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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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09: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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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建筑工程设计专业怎么样
答
现在不是太好找工作,现在这个行业竞争太激烈了。刚毕业,没有什么经验,拉不来客户的。就算能拉来客户,设计不出好的作品,客户不满意,照样不行的。 所以,我个人建议,先学好基本功,慢慢实践一段时间,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我相信你会有一个好的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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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22: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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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建筑行业工程师证书挂靠市场价格多少钱
答
转社保价格:一级(我)注册建筑师 (33万)/两年一级(电)注册结构工程师 (42万)/三年二级(话)注册建筑师 10万/二年二级(1)注册结构工程师 21万/三年注册(3)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60万起/三年注册(0)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45万起/三年注册(8)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45万起/三年注册(7)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55万起/三年注册(9)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40万起/三年注册(1)土木工程师(岩土) (50万)/三年注册(1)造价工程师 6万/1年注册(4)监理工程师(建设部) (5万)/一年注册(0)城市规划工程师 25万/三年职称(0)证书中级(0)职称: 5千-7千/年高级职称: 1.2-1.8万/年挂靠常识1:挂靠分挂章及挂证 挂章担责可挂一年二年三年费用可年付或一次支付;2:初始证书挂靠3个月内成功 转注册15-30天成功;3:工程师出差到单位往返(车费住宿餐饮)为企业报销项目 除职称外;4:付款方式(见证书付款 提交资料付款 注册成功付款)3种 挂靠时间以建设部公示时间为准;5:在单位工作的 除本市外单位可挂靠或选择其他省市 2个证书挂靠只能算一个证书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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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2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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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建筑工程领域挂靠等借名行为所涉问题解析
答
一、工程挂靠介绍借用资质承揽项目是建筑工程领域早已存在的普遍现象,我们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工程挂靠。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均有相关的规定。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上述规定并没有将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分别表述为“使用”、“借用”,但实际上均系指同一概念。2019年1月9日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以下简称:“该办法”)第九条对工程挂靠做出了明确定义:“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同时,第十条规定了挂靠的具体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但是,值得说明的是,该办法对于工程挂靠行为仅通过当事人行为的客观表象这一维度来认定,而未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向等因素,笔者认为此认定办法存在一定的不足。出借自己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挂靠人(或被挂靠企业),相应地,借用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即为挂靠人。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工程挂靠的质量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但鉴于工程实践中借用资质承揽项目的情形较为复杂、牵涉主体较多,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挂靠的性质、合同效力及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笔者尝试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各级法院经典判例的基础上,对工程挂靠及背后的法律关系做一个重新梳理与全面分析。二、工程挂靠的性质争议分析对于工程挂靠的双方是何关系,司法实践中历来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发承包关系说。该说认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被挂靠人是发包人,挂靠人是承包人、分包人或新的承包人。这种观点的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挂靠协议属于施工合同的一种,与后者一样,主要约定工程范围、工程结算、工程付款、质量、工期等内容;二是挂靠协议约定被挂靠人无需对工程施工负责,也无需进行具体管理,而是由挂靠人自行施工、自负盈亏,并承担此工程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所以符合发承包关系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该说混淆了发承包与挂靠的本质,前者的标的是建筑工程本身,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后者的标的则是工程资质,因挂靠人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从而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向发包人承揽工程。图1:二是委托关系说。该说认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挂靠人受被挂靠人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挂靠人承担。这种观点的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被挂靠人通常要给挂靠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该挂靠人为己方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权限为办理涉及某建筑工程的相关事宜;二是挂靠人为法律行为时均以被挂靠人某项目部、工程处经理或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其形式上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在这种认识下,即使挂靠人超越授权范围,也可成立表见代理。[1]笔者认为,将工程挂靠认定为委托关系是错误的。首先,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行为人可以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以其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这符合自主决定的原则。[2]但是,工程挂靠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委托的范畴,因为挂靠还含有资质借用、项目挂靠管理费的收取等委托合同中没有的内容;另外,如果是挂靠人委托被挂靠人,则具体承接工程以及施工作业者应当是被挂靠人,但实际承接工程以及进行具体工作的主体均是挂靠人,被挂靠人仅负责少量的配合协助工作;如果是被挂靠人委托挂靠人,则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而实际上挂靠协议中通常约定该权利义务由挂靠人承担,委托关系说难以解释上述矛盾。因此,将工程挂靠认定为委托关系存在着天然的逻辑矛盾性。笔者认为,属于直接借名的挂靠行为不存在委托关系,与其相对应的间接借名行为恰恰存在委托关系,笔者将在下文中对该观点具体论述。图2:三是借名关系说。该说认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是借名关系,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和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进行实际的施工作业并获取工程款,被挂靠人获取所谓的项目管理费。挂靠只是资质、名义与身份的借用,挂靠协议签订双方只是借名合同关系,并非其他法律关系。图3:其他还有托管关系说、代理关系说等,笔者认为这些非主流学说存在重大缺陷,因篇幅所限,不再一一展开论述。笔者认可第三种观点,即工程挂靠属于借名关系。因为工程挂靠实质上既非被挂靠人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挂靠人,也非挂靠人受被挂靠人委托而进行施工或被挂靠人受挂靠人委托而承揽工程,其仅仅是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名义与资质承揽工程。被挂靠人出名,提供相应的营业证书与资质证明,即出名人;挂靠人进行实际施工、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借名人。参考案例:安贵林与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理工学院、锦州宏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民初5466号(点击蓝字,查看无讼案例)法院观点:从前述转包、挂靠的含义可以看出,虽然挂靠关系与转包关系中都可能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但挂靠属于借名行为的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转包行为发生在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之后,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而挂靠行为起始于参与投标、订立合同之前,挂靠人借用资质后,为获取项目,一般从项目招投标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三、借名行为的介绍及分类1、借名行为产生的原因其实借名行为在我国大量存在,如不具有买房资格的人借用有资格的人的名义进行购房、没有贷款资格的人借用有资格的人之名义向银行贷款等,为什么借名行为在我国会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政府行政部门对各项民事生产生活行为的管制太多,如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发承包的招投标程序等有较多的要求,从而滋生一些借用资质与名义的现象出现。因国外对民事活动的管制较少,借名行为的现象并不突出,故而国外对于该领域的法学研究亦不深入。我国民法的法律研究历来以承袭、移植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为主,而基于国内现实问题的原创成果严重不足。鉴于当前借名问题程度的内外迥异,仅仅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应对国内纷繁复杂的借名问题已日益乏力,因此我国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重视,形成自己的法律研究成果。2、借名行为的分类及区别借名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为直接借名,其表现为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出名人与借名人约定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借名人承担,因该借名行为是借名人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故称为直接借名,工程挂靠属于典型的直接借名行为。在建筑工程领域,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现象以直接借名较多。第二种为间接借名,其表现为出名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但出名人与借名人约定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借名人承担,因该借名行为的借名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故称为间接借名。实际施工人在建筑企业承揽工程之前,即委托建筑企业以企业的名义出面承接工程,由建筑企业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并在事前约定由该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并承受该施工合同的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这种承揽工程的情形即属于间接借名行为。[3]间接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形在建筑工程发承包过程中屡见不鲜,但历来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管部门所忽视,不仅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等对此一直没有涉及,住建部今年刚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亦未将其纳入其中,即目前的立法领域对此仍然是一片空白。尤其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旨在将工程领域的所有违法发承包情形一网打尽,显然,间接借名承揽工程目前仍是漏网之鱼,不得不说是该办法的一大遗憾,笔者认为在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下次修订时有必要对间接借名情形的缺失加以弥补。 直接借名与间接借名的共同点是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由借名人承担;不同点是由哪一方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直接借名是由借名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间接借名是由出名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3、间接借名与转包的区别由于工程转包也是由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因此工程转包与间接借名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主观方面,间接借名行为中的出名人即建筑施工企业,从一开始就没有自己作为施工合同交易方的意思,其进行交易只是作为名义载体而已,借名人即实际施工人才是交易的实际承受人。而工程转包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是有自行施工意向的,但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才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二是客观方面,主要在于实际施工人介入工程的时间先后不同。在间接借名中,是实际施工人与出名人建筑施工企业先就工程承揽事宜协商妥当,约定拟承接的工程由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然后建筑施工企业再以自己的名义去向发包人承揽工程项目;而在转包中,则是建筑施工企业先按照正常的招投标或协商程序从发包人处承揽到某工程项目,然后再将承揽到的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此外,工程转包包含两个施工合同关系,而间接借名仅存在一个施工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借名合同关系。表1:直接借名、间接借名及转包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 参见董建中、高玲:《建筑行业挂靠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2] 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3页。[3] 参见冉克平:《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法学》2014年第2期。作者简介史鹏舟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工学学士,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曾从事建筑行业近九年,目前为建筑专业律师,执业十三年。李成博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成员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与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央企及甲级资质的设计院工作,目前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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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2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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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哪家好
答
江西中恒建设集团特种软基公司比较好,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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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16: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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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是这个标准出版时间,JTG B01-2003是交通部行业标准的编号,2003年指标准发布执行时间,标准名称是公路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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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0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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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沈阳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招聘是真的沈阳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
答
嗯是的,主要看你招什么,职位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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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00: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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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西藏天鹰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答
西藏天鹰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2002-05-30在西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拉萨市夺底路51号。西藏天鹰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40000735544981H,企业法人扎西尼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西藏天鹰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路工程综合乙级试验检测;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西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874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8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西藏天鹰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西藏天鹰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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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21: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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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建筑业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答
一般房屋作为遗产现在过户,有遗嘱的,除了要办理遗嘱公证,还要办理继承公证,也就是要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字确认的。
如现其他法定继承人不愿意配合,建议通过法院诉讼途径确定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如判决下来后,其他人不配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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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19:20:07